日前,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稳定扩大就业规模、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创业培训、重点群体就业以及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等五个方面提出25条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潍坊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附: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
(一) 培育就业新增长点。坚持把稳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 优先目标,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 发展模式,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 展新动能,增强拉动就业作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发展 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拓展农村就业新领域,促进新的就业增长 点不断涌现。(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 拓宽就业渠道。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 态覆盖。(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现代 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市商 务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 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 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三)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依法全面落实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 优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 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四)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现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费政策, 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 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 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 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五) 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口岸政府性 收费目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市口岸办、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 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潍坊海关牵 头负责)
(六)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 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 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 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 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 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 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 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 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八) 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 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 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 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 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效能
(九) 继续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9年起,市政府每 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 创业带动就业。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在按规定留足 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统筹安排。创 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 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 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 (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 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 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 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 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 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一) 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 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 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从事个体经 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 业吸纳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牵头 负责)
(十二) 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 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 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牵头负 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 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 业、就业良性循环。(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三) 构筑创业发展高地。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 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 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市国资 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牵 头负责)鼓励各地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 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 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 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 会负责)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 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市人社局牵头 负责)
(十四) 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 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 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 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 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改委、市农业 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 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 “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 — 6 — 围。(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就业创业培训
(十五)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 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 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广“互联网+职业培 训”模式,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牵 头负责)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十强”产业精准对接,提 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十六)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 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 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 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 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七) 放宽技术技能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 1月 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 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八) 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培训。鼓励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 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 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依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 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初级工 1000元/人、中 级 工 1200 元/人、高 级 工 1400 元/人、创 业 培 训 1600元/人的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 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 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 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 政局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群体就业
(十九)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 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 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 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 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 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 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 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结合我市实 际,抓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贯彻落实,建立完善教育培 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 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 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 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 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 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 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 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综合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 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农民工较为集 中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 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件。(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推进
(二十二)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 业主体责任,充实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指导委员会更名为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分 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人社局负责人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单 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进一步完善由 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 区、市属开发区可参照市里做法,调整完善相应议事协调机构。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导向,对照省政府 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要求,细化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强化对县市 区、市属开发区的就业目标考核。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 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 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加强就业形势监测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 思维,突出风险防控,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 及用工情况,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制定完善工 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 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 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推进落实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 政策宣传,结合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 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 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 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 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