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16日消息 记者从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日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执行。按照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对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加强对青岛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原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青岛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规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通知》对退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
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青岛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青岛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规定自《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0 年2月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通讯员 王铮 文 梁湘
[编辑: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