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出新政策 2月15日起执行

2020-02-14 17:18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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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2月14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的定价权限的规定

  《通知》规定,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分别由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完成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或未完成分类登记、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上述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关于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规定

  《通知》规定,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服务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和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幼儿园收、退费政策的规定

  《通知》规定,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另外,针对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如何退费的问题,《通知》也作出了规定。《通知》规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通知》规定,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幼儿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幼儿园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

  通讯员 袁本亮 半岛网记者 梁湘

   [编辑: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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