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测温不达标,属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用户应积极配合,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自测温不达标到测温达标之间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供热温度低于 18℃、高于或者等于 16℃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20% ;供热温度低于16℃、高于或者等于 14℃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的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因外来因素如停水、停电导致停热,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停热天数(停热超过8小时为1天,不足8小时不累计)给用热户退费。依据测温记录,青岛热电集团将于每年 5月中旬至6月 30日给予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退费时,用热户需携带《居民供热证》、测温凭证到所在的供、换热站办理退费手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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