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夏季高考将于6月7日至8日开考。今年起,山东省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全国卷。按照规定,凡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考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今年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并在普通文史和理工类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批全部实行平行志愿和分批次征集志愿。艺术、体育等有术科成绩要求的专业不实行平行志愿,艺术类提前批除第一次填报志愿外,增设一次征集志愿。志愿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代填代报,更不得擅自修改。高校将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6月25日前公布。
加强治理“高考移民”
2016年,山东省夏季高考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1(适用于文史方向)、外语、综合1(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2(适用于理工方向)、外语、综合2(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综合1和综合2试题满分各为300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其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今年起使用全国卷。与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一样由教育部命题。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凡具有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考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同时,加强对“高考移民”的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夏季高考录取分5批进行
夏季高考录取分5批进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批。其中,提前批包括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院校及专业;地方免费师范生;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部分院校的本科飞行技术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和直招士官专业。
自主招生批: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本科一批:国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地方高校及专业;体育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专业。专科批:公安类院校及直招士官专业之外的所有专科院校及专业。
违规人员将追责
山东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山东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将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反复比对,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孙澳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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