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 8月 29日讯(记者 刘建 王华锋) 一法律工作者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收了钱却不办事,当事人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胶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代理人败诉。
据了解,胶州市民刘某就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于 2001年 2月找到胶州胶河法律服务所的迟某,请其代理案件,当时迟某代收了立案费500元和代理费300元。但此后,迟某未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向当事人隐瞒了没有立案的事实。
刘某还称迟某曾在 2001年 5月和 2002年 10月分两次借故向自己索要了1000元。由于迟某没有及时立案,导致自己至今没能依法拿到医疗费等损失3000元,迟某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将迟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损失 5800元。而被告迟某则辩称,刘某起诉的主体不对,自己立案结案并非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应成为被告,并表示可以返还立案费和代理费共计800元以及刘某的伤情鉴定书和医疗费单据。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迟某接受刘某委托,双方已经形成代理合同关系,迟某没有使该案进入诉讼程序,且隐瞒该事实,已经严重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迟某辩称的主体资格,因现在胶州胶河法律服务所已经注销,无从查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迟某返还刘某立案费、代理费 800元及索要的 1000元,总计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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