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乘黑摩的遇车祸身亡 司机一审被判4年

2009-12-31 04: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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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2月30日讯 (见习记者 王悦 通讯员 田绪宏) 范某在李沧区无证从事“摩的”工作。2009年8月16日,范某搭载乘客闵某,行至李沧区重庆中路时摩托车乱行车道,与大型客车车体相触,摩托车被刮倒,乘客闵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六天后,范某投案自首。近日,李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88473.22元。

    据了解,摩托车司机范某为山东省莒县人。从老家买来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在李沧区非法从事“摩的”工作。2009年8月16日早上,范某加完油后,谈好将乘客闵某拉到瑞金路转盘的公交车站。6时50分许,范某载闵某沿李沧区重庆中路北向南行驶至重庆中路处 ,向左侧变更车道时,适遇一辆大型客车沿重庆中路中心双实线第一条车道北向南行驶至此,闵某车身与大型客车右前行李箱相接触,二轮摩托被刮倒在地,闵某和范某受伤,肇事司机李某驾驶大型客车驶离现场,范某拨打了120救护车,乘客闵某被送到医院后,范某逃离事故现场,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范某于2009年8月22日到李沧交警大队投案。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范某从事非法“摩的”工作,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 ,但范某逃逸后是主动投案,系自首,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57894元,被告人范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应承担457894元的70% 的赔偿责任;大型客车所有人某车队与原告达成协议已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闵某明知被告人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无号牌摩托车而搭乘,有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即被告人范某应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73.22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受害人闵某死后,家里失去了经济支柱,闵某儿子三岁,女儿五个月大。现在,闵某的家人在获得一定赔偿款后已回到临沂老家生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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