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花2万装修出租房 却向房东要装修费

2010-01-07 05: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1月6日讯(见习记者王悦)来青打工的王先生在胶南租了一套房子,因为刚结婚不久,为了添喜气他们花了2万元把房子进行了装修,一年后房子到了期,王先生想把装修款从房东张先生那里要回来,张先生以王先生装修房子前并没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胶南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这部分费用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2008年9月,刚刚结婚不久的王先生夫妇来青岛打工,夫妇俩在胶南市找到了工作。为了生活方便,王先生找到房屋中介提出想在单位附近租房。2008年9月16日,王先生以月租600元的价格,从张先生处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因为张先生夫妇新婚不久,而且想让同事来家做客,小两口就商量着想把房子装修一下,添点喜气。当年10月份,王先生夫妇从自己的积蓄里支出了2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增设了一些木制墙板和墙角线等装饰物,家里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观。

  时间很快过了一年,房子到期了,王先生夫妇要离开,张先生与王先生结算房屋押金时,王先生表示自己花了2万元给房子进行装修,现在自己只使用了较短时间,张先生应当返还自己部分装修费用。张先生则表示,因为自己长期出差才把房子租了出去,现在房子未经自己同意就被装修了,让自己拿出这部分钱是不可能的。2009年10月,租赁期结束后王先生与张先生为此事闹上了法庭。

  胶南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这部分费用应由王先生承担。因张先生不同意继续使用装修装饰物,王先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这部分装饰物,对房屋恢复原状。

  1月6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王鹏飞律师,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鹏飞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擅自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上已经对张先生的房屋构成侵权,不但不能要求张先生承担费用,还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据介绍,目前王先生已经对所租房子恢复了原状,他表示如果当时先和房东协商一下就不会花费这么多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装修费 出租房 王悦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