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歌厅内抠伤人眼 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赔偿16万

2004-08-15 04: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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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 8月 14日讯(记者 李春艳王华锋) 在练歌厅内,因身体碰撞与人发生矛盾,将对方眼睛抠瞎。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61329.89元。

    经查,2003年8月11日20时许,姜某某、李某某、马某等几人来到香港中路一练歌厅消费。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在唱歌时,姜某某与李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只因这一个“小动作”,姜某某气急败坏,朝李某某左眼部猛击一拳,并用右手用力抠住李某某左眼,导致对方眼睛受伤。此后,心里害怕的姜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左眼损伤为重伤,属七级伤残,也就是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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