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王洪军 通讯员 王涛) 市民于女士到一家餐厅吃饭,经过一家宾馆的大厅时,摔倒在地造成右脚踝骨骨折,花了3000多元医疗费。因为无人愿意进行赔偿,于女士无奈找到工商部门,但调解失败。对此,律师认为宾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今天,市民于女士向本报反映,7月28日晚,她到抚顺路一家餐厅吃饭,这家餐厅位于一家宾馆的地下室,要到餐厅必须经过宾馆的大厅。于女士经过宾馆大厅时,走了没几步,突然摔倒在大理石地面上,顿时右脚疼痛难忍。经医院检查,于女士右脚踝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花了3000多元。
事后,于女士与宾馆和餐厅进行联系,但无人愿意承担责任。餐厅方面称,她是在宾馆大厅摔伤的,宾馆应该承担责任。而宾馆方面感到十分冤枉,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说,于女士虽然是在宾馆大厅内摔伤的,可是不是他们的消费者,他们不应承担责任。于女士说,宾馆大厅的大理石地面很滑,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宾馆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今天上午,鞍山一路工商所对此进行调解,宾馆方面也积极配合。宾馆的一位经理指着大理石地面说,因为地面较滑,他们经常打蜡,宾馆方面还播放了于女士摔倒前后的监控录像,但是拒绝于女士的索赔要求。但于女士仍然坚持自己的要求,工商部门的调解没有成功。
对此,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管益杰律师认为,于女士是不是消费者不属于必要条件,应该看双方谁存在过错。如果宾馆大厅地面的确很滑,而且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那么宾馆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与于女士是不是宾馆的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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