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6日讯(记者 刘纯来 通讯员 黄瑛玲) 无牌三轮摩托车车主李某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致使三轮摩托车溜车将行人张某撞伤。近日,李某被城阳法院一审判处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 6月 17日,被告李某在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附近一市场卖西瓜,下午3时30分左右,李某停放在路北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突然发生溜车,将路过此处的张某撞倒致伤。经诊断,张某左股骨颈骨折。张某之后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肇事三轮摩托车的车主,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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