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同案下了不同判决 原告拿着判决6年未讨回钱

2006-05-09 05: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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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孪生判决书”

    同一个案件,当事人竟然收到了两份内容不一样的判决书。本市市民刘延华在潍坊昌乐县法院打官司后,遇到了这样的怪事,收到两份判决之后,他6年未讨回欠款。5月8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起因

老乡借钱后不认账

    5月8日,刘延华告诉记者,他老家是潍坊昌乐,和本案的被告郑某是老乡,1994年回乡探亲时认识了正在唐吾水泥厂销售科工作的郑某,当时郑某还在青岛进行水泥销售工作。

    1996年,郑某找到刘延华,让刘延华帮他筹集 200吨水泥的钱,共计 53200元,由他来偿还本息。刘延华于1996年3月13日,帮郑某转借了 53200元,自己借给郑某30000元钱。

    借钱后至1997年3月,郑某一直按月还利息,并偿还了一部分钱。但从1997年4月开始郑某连利息也不付了,刘延华5次去昌乐要钱,郑某都说没钱。1999年 8月 25日,刘延华向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各种损失共计68000元。

意外

同案同日两份判决书

    1999年10月份,刘延华收到了一份号为(1999)乐法民初字第 583号的判决书,落款是 1999年10月13日。判决结果是:一、被告郑某欠原告刘延华借款本金6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郑某欠原告刘延华借款利息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0元,诉讼保全费68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刘延华告诉记者,自己接到判决后不到一个月,竟然又收到了一份号为(1999)乐法民初字第583号的判决书,落款也是1999年10月13日,刘延华对比之后发现,在案件的定性上,第一份判决书将本案定为“借贷纠纷”,而第二份定性为“合同借贷纠纷”。

    第二份判决中认同了郑某曾于1996年7月12日至1999年2月 12日分6次偿还了27050元,并于 1997年6月6日和1998年10月6日分别偿还了10000元。

    拿到两份判决书后,刘延华打电话到法院咨询,被告知第一份判决无效,要根据第二份判决执行。因两份判决书存在很大出入,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刘延华6年来未要回一分钱。

法院

第一份判决书无效

    记者看到,两份“双胞胎判决书”的文号、时间、办案人、书记员都是一样的。

    5月8日下午,记者致电昌乐县唐吾法庭,办案人杨金光告诉记者,第一份判决书其实不完整,所以又出具了第二份,应该以第二份判决为主,对于同一案件发出了两份判决,杨法官告诉记者第一份虽然有盖章,但是法院认为是无效的,所以不能算数。

律师

“孪生判决”属犯法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案件的判决书只能有一份,如果法院认为一份判决不充分或有问题,应该发一份补充判决或是发裁定,同案下达两份判决是违法的。   文/图 本报记者 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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