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8日讯(记者 任金梅) 供热季内家里温度不够的市民,5月 10日起可办理退费业务。届时,热电集团用户可携带供热证、不达标测温凭证,到小区所属的供换热站办理退费业务,开源集团用户请到服务大厅办理。
2005年~ 2006年供热季是本市实施新的供热条例后的第一个供热季,新的供热条例中实行了新的退费规定:在供热期间,供热温度低于 14℃的,应按不达标天数全额退还供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14℃、低于 16℃的,按不达标天数退还供热费的 50%。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供热费。如果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为保证退费工作的圆满完成,市政公用局明确要求:从今年起,按规定需退还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办理退费手续。热电集团与开源集团都将于5月中旬开始办理退费业务,热电集团用户请携带供热证、不达标测温凭证,到小区所属的供换热站办理退费业务;开源集团用户请携带相关凭证到服务大厅办理,咨询电话 85731408。如果供热单位“打白条”或不按时退费的,市民可以拨打监督电话投诉:市供热办公室85736974、市政服务热线12319。
退费计算公式为:退还供热费金额=(应收供热费/采暖期天数)×不达标天数。由于供热价格的调整,2005年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24元,共有 46天;2006年 1月 1日后每平方米供热价格为26.4元,共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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