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13日讯(记者 栾磊) 一公司邮寄物品的时候说是“金属配件”,东西寄丢了又说是黄金饰品,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8万余元。市南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邮寄时没有办理声明,所以只能按照民航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判决,索赔巨额赔偿的饰品公司最终仅获赔物品损失费20元。
青岛京华饰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京华)于 2005年 1月 15日在被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快递)办理了民航快递业务,将一单物品交给被告航空快递到武汉。同时青岛京华在保险公司对邮寄的物品进行了投保,保价为85209元。2005年 1月 16日,物品在由被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送往客户的途中丢失。之后,青岛京华将青岛快递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黄金饰品 85209元。同时要求湖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快递则提出,京华公司在填写民航快递单时,注明快递物品是“金属配件”,重量为1千克,但没有声明所邮递货物的价值,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相关条款规定“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 20元”。因此,被告按照规定赔偿给京华公司20元。
市南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京华公司在民航快递单“内件说明”栏中填写的物品名称为“金属配件”,且未声明价值,京华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系。据此,市南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快递赔偿青岛京华20元,湖北快递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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