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警部门对实施“交强险”提出贯彻意见

2006-07-07 04: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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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7月6日讯(记者 刘建) 近日本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针对相关问题在实际中如何操作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有挡风玻璃的应当将强制保险标志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摩托车和拖拉机的驾驶人应随车携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警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警告当事人或罚款50元。

    对未按规定提交交强险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交警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分别处以 2000元和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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