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9月2日讯(记者 栾磊) 伙同他人盗窃朋友车辆,王某因为心不安前去投案,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04年,王某从临沂市来青打工,并认识了毛某,当年1月的一天,两人预谋合伙盗窃朋友的货车,首先由毛某私配了朋友的车钥匙。随后,毛某将车钥匙交给王某,王某趁夜间,将停在李沧区西流庄蔬菜批发市场,价值2.7万元的白色福田货车盗走。
王某偷了车以后惴惴不安,觉得对不起朋友,今年4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按照分工参与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因自动投案,并缴纳了罚款,因此被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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