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8月11日讯 日前,本市下发了《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符合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三个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符合上述条件,已在本市办理退休一次性结算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费次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
按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的,按本市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即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延长缴费各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七区为11%;即墨、平度、莱西、胶南、胶州市为9%。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申请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的确认手续。经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持《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市内四区户籍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五市三区的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延长缴费政策自2009年6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