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只有一套房子,将房子卖出后,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利用手上的房产证又把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人。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一房两卖的案件,原告王山(化名)起诉被告井真、被告王芝(化名)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了房子却不办理过户
青岛市四方区淮阳路18号2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属于公房,建筑面积为56.38平方米,建成年代为1985年,被告井真于2006年3月27日购买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2006年4月15日,原告王山与被告井真签了购房协议,约定原告以13万元购买诉争房屋。原告将购房款支付给了井真,井真亦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并将房地产证交给原告,以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入住至今。同时,双方签了购房协议,协议除对买卖标的物和价款约定外,还约定了房产证由井真交予原告存放,诉争房屋的一切房产权归属于原告所有;井真于2006年将诉争房屋办理公房买断手续后,需于2008年2月再与原告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更换房产证。但井真拒不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无奈之下,2008年3月王山向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井真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竟将房子再次出售
四方区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4月份向井真送达了有关诉状等法律文书,于2008年7月16日向井真送达了开庭传票。令人意外的是,井真于2008年8月6日取得了诉争房屋补发的房产证以后,次日与本案另一被告王芝签了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王芝,但没有约定井真向王芝交付房屋的时间。两被告称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为14万元。
2008年8月8日王芝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成为登记权利人。两被告承认两人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外没有其他任何关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王芝没有到诉争房屋中看过房。庭审中原告称诉争房屋在两被告买卖时市场价为30万元,至少25万元,而两被告称诉争房屋当时市场价为14万元,最多15万元,原告同意对诉争房屋的当时价格进行评估,但被告不同意评估。
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在审理过程中,四方区法院认为,井真在明知法院正在审理该案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将房屋出售给王芝,其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买卖房屋价格,根据诉争房屋的位置、建成年代和建筑面积,尽管没有进行评估,但根据普通常识,不论两被告书面买卖合同中的 10万元还是口头约定的 14万元,都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其次是买卖过程中是否看过房,通常情况下,购买房屋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一般公民均会比较谨慎,不会不看房就直接购买。
再次,作为房屋买卖的买受人最关心的当然是支出购房款何时能够得到所购房屋,而两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居然没有房屋交付时间,明显与常理不符。最后,被告井真于8月6日取得新补的房产证,于8月7日将房屋转让,且两人没有其他关系,其转让速度、合同形式及收条形式均可引起合理怀疑。
综上,四方区法院认为两被告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确认两被告于2008年8月7日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因为两被告间违法行为致使原告为诉讼准备而支出的档案查询费306元,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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