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16日讯 与房东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一次性交付了全额租金6万元,不想仅入住一个月房屋就被拆除了,而房东只归还了2.45万元,剩下的钱却要不回来了。无奈之下,租房者魏某将房东张某、彭某告上了四方区法院。近日,四方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魏某诉称,2006年11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张某、彭某签了租赁位于四方区南昌路14号内的临时房的合同。租赁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0日,共计租金6万元。原告一次性交付了全额租金6万元。
2006年12月28日,四方区人民政府依法将该房屋拆除故合同中止 。后被告彭某主动退回部分租金2.45万元,尚有租金3.2377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返还。
在法庭上被告彭某辩称,收取原告的钱都已退还给原告了,与其无关。庭审时,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还款责任,且当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租金2.8405万元。
被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四方区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张某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房屋租金人民币2.8405万元。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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