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17日讯 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病情发作时持刀将朋友管某砍死,死者的母亲孙某将陈某及其父母告上了四方区法院,索要赔偿金80多万元。近日,四方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24日18时许,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陈某持菜刀来到四方区人民路284号1单元406户其朋友管某家中,用菜刀向管某头部 、身上和手臂处砍十余刀 ,致使管某当场死亡。
法庭上,原告孙某诉称,丈夫已病逝,自己没固定工作,晚年生活只能靠管某赡养。但管某被陈某杀害,不能赡养自己,因此要求被告按照2008年青岛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14999元的标准赔偿自己生活费299980元(14999元/年× 20年)。除此,孙某还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0763.45元。
“我儿子这几天又犯病了,又坐火车跑出去了。事情已经发生了,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我现在在外面打工,每月只挣1000元。”在法庭上,被告陈某的母亲高某表示,“希望法院按照我的实际情况判决,能让我在去世之前把赔偿金还完,让我能对得起被害人家属。我现在经济条件很差,没有钱让儿子住院,只能半个月去医院拿一次药。”在法庭上,高某还向法官出示了陈某的残疾证、低保证。
四方区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的父母作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因被告陈某杀害管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
最终,四方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和其父母赔偿原告孙某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30204元。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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