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22日讯 前一天还在一块唱歌的朋友,第二天再见面时竟然拳打脚踢,致使受害人孙某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裂伤、右手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多处受伤。一气之下,孙某将打人的高某告上法庭,并依法要求赔偿。近日,四方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作为公诉机关的四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高某于2008年5月8日11时许,行至四方区河清路45号附近看到了孙某,因前一日一起唱歌时,孙某不辞而别,高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高某将孙某打倒在地,并踢孙某身体,逃离后被查获到案。经医院诊断,孙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之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高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孙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孙某称,2008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他索要唱歌钱,并将他打倒在地,致其头破血流,腰部骨裂,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所供认,但他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经过审判,四方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1268.4元,该赔偿款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记者 李晨 尚青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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