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付清房款签订合同 过户前房子竟被查封

2009-11-04 00:2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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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11月3日讯 黄某与卖房者签订合同后,交付了房款,只剩下过户手续,不料过户前房子竟然被查封了。房东是不是应该支付违约金?买房者黄某把房东韩某告上了法院,索要违约金16200元,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返还房款。

  原告黄某诉称,2008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韩某将位于嘉定路59号3号楼1单元502户房屋卖给原告,房价是人民币296000元,定金5000元并约定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当原告足额支付房款后获悉,该套房屋已在2008年4月16日被法院查封。至此,被告韩某已无履约能力,势必完全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回房款296000元,被告韩琳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16200元。本案在审理中,黄某改变了主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韩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过户,放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要被告支付违约金16200元。

  在法庭上,被告韩某辩称,原被告虽然达成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并签订了买卖契约。但由于原告为了避税,被告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应原告要求到公证处配合原告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且给原告出具了被告及前夫宋某的其他个人身份资料,这样如果日后房屋没有查封冻结等意外情况,无须被告配合,原告可以持上述材料将房屋过户给任何人。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并且被告实际交房后,涉案房屋才被查封,被告及前夫宋某愿意尽一切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该房解封,让原告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四方法院认为,原告按约付清房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虽未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应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过户的义务。综上,四方法院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韩某继续履行与原告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过户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支付违约金16200元的诉讼请求。(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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