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等部门下发通知:诊疗费每次不得超10元

2011-07-21 02:3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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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7月20日讯 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问题给了明确指导。通知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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