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女,27岁,湖北省咸宁市人)在台东320路公交车伺机扒窃。17时 30分许,当车行至利津路车站附近时 ,其扒窃乘客史女士(女,48岁)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0元,后被抓获。
以前,《刑法》未对扒窃行为作单独规定,扒窃行为按照一般盗窃进行处罚,涉案价值的大小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行为做了特别规定,实施扒窃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胡某某虽然只扒窃人民币340元,按照以前《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是,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扒窃不以价值大小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所以对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7月25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批捕。
记者 李玮 通讯员 李旭东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桑燕庭]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