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8月14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体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本市研究出台了征收滞纳金的具体办法。本市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按规定 ,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对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参保人员如果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桑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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