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初次犯罪不满十八岁 "二进宫"不算累犯

2011-08-24 00:0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几年前,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过了几个月,刘某因盗窃财物,再次被警方抓获,一般出狱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的,会被认为是累犯,量刑时会加重处罚。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情形有所改变。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所犯罪行作出判决,并未认定有“前科”的被告人刘某为累犯,因为他第一次犯罪时只有17岁。据悉,刘某的这起案件是岛城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 ,首次因初次犯罪时的年龄不满18周岁而适用新的排除累犯规定。

  刘某,出生于1991年3月,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0年5月11日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0年7月份的一天20时许,刘某和李某将存放在四方区某宿舍的2台格兰仕微波炉盗走,价值人民币近1300元。

  2010年8月份一天的凌晨2时许,刘某又伙同李某、于某、孙某在四方区某建筑工地,盗窃工地建筑施工材料,价值人民币1600元,销赃后得到630元,后四人分赃挥霍。四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李某、于某、孙某四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其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不构成累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代其预交了退赔款和罚金,故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8月2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她向记者详细解释了刘某为何未被认定为累犯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认定内容中增加了一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见习记者 许永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桑燕庭]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男子 法院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