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准生证"难产" 受益新规有望在青办理

2012-12-22 07: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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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不统一两地都不管

  12月初,纪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出的通知,说是对准生证的办理办法做出了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可在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而且信息核实存在困难的还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不得相互推诿。看到这一消息后,纪先生非常兴奋。

  12月18日,纪先生拿着准备好的材料再次到了郯城县李庄镇,在镇计生办的服务大厅里,办准生证的工作人员表示,先得由村里的妇女主任给女方上报初婚到镇里才行,等纪先生提出“不得推诿”一事时,工作人员干脆来了句“谁说的你找谁办去,我们这里就是这么办!”

  纪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了神泉村妇女主任,结果被告知,像他这种情况,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起来很麻烦,而且纪先生的妻子在村里登记的是“未婚”,不可能给上报“初婚”,至于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新政策,村妇女主任则称“没接到通知”,要想办准生证还得回吉林去办。

  对于纪先生的说法,记者也进行了落实。12月21日,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计生办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蛟河市当地的规定,办理准生证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我们蛟河这边嫁出去的女儿如果要办准生证也是回来办理,至于为什么女方当地不给办理我就不清楚了。”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新的流动人口准生证办理规定,根据现行的政策,夫妻双方拿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双方初婚未育的证明即可办理,但是需要夫妻双方本人回来办理。

  对此,纪先生还是愁眉不展:政策刚刚下来,问谁都不明白,不知道还得费多少周折。

  记者随后又根据纪先生提供的临沂郯城县李庄镇政府计生办高主任的电话,多次拨打后对方一直拒接,到最后干脆关机。记者又联系到了临沂市计生委,一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 ,李庄镇政府计生办“在吉林结婚登记就得到吉林办理准生证”的说法并不准确,而应该是女方不在郯城居住、不在郯城工作,也没在郯城结婚登记,当地计生部门根本不掌握她的相关信息,因此不能在当地办理。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通常情况下,在办理准生证时,除了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外,每个乡镇还需要额外提供一些东西,特别是跨省婚姻,需要提供县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而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跨省结婚、双方又都是农村户口的,需要到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

  正是这两种政策的不统一,让纪先生夫妇俩办准生证掉进了空里,两边都不管、也都不给办。

  青岛出新规看到新希望

  “其实在去郯城之前,我曾想过到现在的居住地也就是黄岛区办理。”纪先生说,12月17日,他来到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咨询,可是工作人员告诉他,办准生证可以,但是需要回各自的老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这个证明就没法办,可这个证明,后来纪先生曾咨询过,虽然自己老家那边可以办理,但是在去女方老家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给办”。

  12月20日上午,记者陪同纪先生再次来到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外,还需要准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来开具,是一个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的小蓝本,对于纪先生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张纸在我们这里不认可。”

  20日下午,记者联系上黄岛区人口与计生局负责流动人口工作的王姓工作人员,对于纪先生手持双方的婚育证明材料却无法办理准生证的遭遇,王先生表示,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准生证,青岛市目前已经出台新的便民政策,由于文件刚刚下发,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熟悉起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在他看来,纪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办理。

  21日,纪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到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递交了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已经接收,并称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双方户籍所在地进行落实,情况落实之后即可进行办理。

  纪先生能顺利办下准生证吗?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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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城简化流动人口准生证办理

  12月6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前流动人口办理准生证时,需要出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现在他们将办理准生证的流程简化了,流动人口只要带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就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据介绍,除了办理准生证的程序简化了之外,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也方便了。流动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而以前则需要他们自己出面办理。

      流动人口可到现居地办准生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文/图  记者 林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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