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钱包后主动打电话要归还,当失主说要表示感谢时,他趁机提出了要求,最终双方因为1000元的“
看护费”产生了争议。5日,经民警调解,小刘将钱包归还给失主王先生。对此,有律师称,“拾金求报”可以,但是应有个度,索酬额应不超过保管费用。
捡到钱包索要千元
1月4日一大早,醒酒的王先生发现不见了钱包,怎么也记不起丢在哪里。虽然钱包里钱不多,可里边有身份证、驾驶证,还有银行卡6张、信用卡3张,其中一张信用卡最高额度可以透支20万元。就在王先生为此犯愁的时候,一个陌生电话打了过来,称捡到了一个黑色钱包,里面的东西也都对。
然而,说到归还钱包时,电话那头沉默了。王先生当即答应表示感谢,对方没搭话,王先生忙说给200元辛苦钱,对方还是沉默。就这样,两人一下午通了几次电话,一再讨价还价,最终
捡钱包男子提出了1000元的“看护费”。
答应第二天再联系的王先生回家寻思了一晚上,感觉很恼火,5日一大早到棘洪滩派出所报了警。
民警调解男子归还
5日下午4时许,王先生在一名便衣民警的陪同下来到事先约定的一家饭店里,等待捡钱包男子的到来,其余三名民警在远处路口处待命。
大约十分钟后,一名穿黑色外套、牛仔裤的男子出现在饭店门口,在外面环顾了一会进入饭店并通过电话联系了王先生。当王先生问起钱包时,这名男子一个劲儿地问“钱带了没有”。王先生提出能不能少点,男子二话没说起身就走,被便衣民警拉住。
在民警调解下,男子不情愿地从衣服内口袋掏出了皮夹子,经过王先生清点确认,钱包内没有任何物品丢失 。
经了解,小伙子姓刘,与王先生同住一个小区。4日一大早,从网吧出来回家的路上,踩到一个黑色的钱包。中午睡醒后,拨打了钱包内的联系电话,听到对方要表示感谢时起了贪心,顺势提出了要1000元的“看护费”。
索酬不应超过保管费用
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郭凡炬律师介绍,根据相关法规,公民拾到身份证、钱包、证件等物件,应及时交还给失主,拾得者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保管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承担,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失主有权拒绝。但索要报酬于理不合,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敲诈。记者 林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