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强奸罪获刑15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工资发生了争议,对方一般会停止劳动,而孙某为什么会更加卖力地干活?”“即使当时孙某是在擦玻璃,为什么会将卫生间门反锁?”“发现孙某坠楼后,你为什么没有先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先给女儿打了电话,通话的内容又是什么?”“在跟你女儿的通话中,为什么说你也不想活了?”……对于受害者家属辩护律师的一连串疑问,法庭上,周某某一直保持沉默。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周某某的说辞。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经法院调查,四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未对被告人周某某有刑讯逼供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周某某作有罪供述时也未受到刑讯逼供,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该供述系合法取得。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并赔偿受害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
强奸未遂也构成强奸
尽管周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由于孙某的反抗,周某某最终强奸未遂,为什么法院判处其强奸罪呢?
对此 ,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的陶兴誉律师表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强奸罪。”陶律师表示,二者只是在量刑上有一定区别。“强奸既遂量刑较重,一般在10年以上,而强奸未遂量刑相对较轻,一般在10年以下。”陶律师说。
而在判决书中,一审认为,尽管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表现、赔偿态度及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法院一审认为不予从轻处罚。
■讲述
来到公司15天就出事了
记者了解到,孙某老家在潍坊,2009年结婚后,跟丈夫一起来到青岛打工,尽管生活不富裕,但随着孩子的降生,一家三口的生活也算幸福。
“出事时,孩子还不到两岁,当时孩子还没断奶,她就急着出去找点活干,想和丈夫一起挣钱养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孙某是2012年6月8日来到这家家政公司的,没想到刚刚干了15天就出事了。
“第一次见她的时候,身上穿的衣服挺旧,但是很干净。一看就是个朴实能干的人,当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起以前的事情,家政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尽管只在公司干了半个月,但由于孙某干活麻利且从不偷懒,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出事那天,她刚买了一辆二手自行车,还告诉我,她花了80多块钱买自行车就是为了工作,还说希望我多派一些活给她。”对于孙某的意外死亡,这位负责人也连连叹息。本报记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