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蓓) 2012年4月28日晚7时许,
城阳区刘家小水小区西侧南北路附近发生一起小客车撞人事故,最终导致受害人李某某死亡,而肇事者韩某某不仅没有当场施救,还
加速逃离了现场。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26岁的韩某某在城阳区某商贸公司打工,2012年4月8日晚上7时许,他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城阳区刘家小水小区西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南侧时,将正经过此处的李某某撞倒,当场导致李某某受伤并倒地不起,出事后韩某某非但没有下车查看李某某的伤势,反而加快逃离现场。最终李某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在2012年4月17日死亡。经过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韩某某在2012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肇事罪,应予以惩处。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