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下通知 地下管线信息须提供给管理单位

2013-03-14 13: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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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13日讯(记者 马正拓) 在城市建设和道路维修过程中,难免挖开地面,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经常受到连累,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记者13日获悉,市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地下管线的竣工测量和档案归集,凡不按规定上报的,将禁止地下管线施工。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均属地下管线。今后,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道路管线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

  一旦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格,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变更,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方可施工,要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如果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由管线产权单位完善测量工作,并按程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不移交竣工档案的,主管部门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开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而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成果应无偿、及时提供给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管线管理单位共享。

  今后,城管执法部门如果发现违法建设地下管线,或收到举报,将及时查处。而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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