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超市售调味品撞衫"味好美" 厂家被判赔偿

2013-04-26 07: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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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为"味好美",左为梧州某调味食品公司生产的白胡椒粉。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日本普利司通 、美国布洛克等公司起诉的有一定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有涉及“澳柯玛”、“味好美”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青岛海关当天也通报了2013年第一季度口岸对侵权货物查获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随着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以商标侵权类的占多数,此外,网络侵权类案件也有所增多。

  半岛都市报4月25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时满鑫) 因为怀疑对方侵权,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将广西梧州某生产调味品的企业和经销侵权商品的青岛某超市一同告上法庭。4月25日,市中院通报此案,判处梧州涉案企业赔偿3万元,并判令相关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味好美”)是一家专业生产调味品的中外合资公司,在一次偶然的市场调查中,发现青岛某超市出售的、由梧州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品,外包装与自己的产品非常相似。随后,“上海味好美”将梧州某调味食品公司和青岛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梧州某调味食品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半岛都市报》公开登文消除影响,超市停售相关产品。

  此外 ,被告代理人认为,“上海味好美”涉嫌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损失5万元。对于原告恶意诉讼给答辩人造成的经营损失和社会信誉度损失保留另行起诉索赔的权利。庭审中,其放弃要求原告赔偿5万元的请求,视情况另案起诉。

  “经过20多年的苦心经营,味好美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代理人表示,“味好美”产品外包装上的绿色拱桥设计图案,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已经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对此,被告梧州市某调味食品公司认为,“味好美”系列商品并非“知名商品”,其商品包装装潢也并非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两商品外包装装潢上有明显的差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味好美”系列调味品在全国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排名保持前5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梧州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咖喱粉、白胡椒粉、五香粉的包装,与“味好美”辣椒粉、咖喱粉等商品的包装大同小异;生产的某五香炖肉料、大红八角、香料大全的包装、装潢与“味好美”整粒调味品的包装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最终,市中院判决,被告梧州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某咖喱粉、白胡椒粉、五香粉产品上使用与“味好美”调味品近似的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判令青岛某超市停止出售侵权产品。

  ■相关案例

  2012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达到748件。收案总数比2011年增长了25%,结案率和调撤率分别达到100%和81.44%。

  1、偷用他人专利赔60万

  原告中集集团系“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被告青岛某货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使用用于运输非标准集装箱的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市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商标差一字赔了3万

  原告青岛冠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翌生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胶原蛋白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同类产品中使用“易生美”商标。市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3、盗用他人宣传册侵权

  原告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印制了超大型磨粉机宣传册和鸿程机械宣传册,宣传册中印有多种图片、照片及文字介绍。后发现被告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宣传册中的图片、照片等作品。市中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4、合作伙伴违约判赔

  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系“澳柯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和被告青岛某整体厨房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被告逾期变更企业名称 、非法使用“澳柯玛”商标、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

  5、“LONG LIFE”败给“LongLife”

  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系“LONGLIFE”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7月,被告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哥伦比亚的卤钨灯被海关查扣,该货物包装上使用了“LongLife”标识。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产品外包装更显著的位置使用了“KTCGROUP”标识,“Long Life”是对其产品具有“长寿命”这一特点的描述,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6、盗用轮胎外观赔4万

  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系名称为“汽车轮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许诺销售的GST67轮胎主胎面设计与原告专利的主胎面设计实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市中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7、商标近似企业被判赔

  2003年,原告曹某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皇家田HUANGJIATIAN”商标;同年,正大集团卜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注册了“皇家田ROYAL GRAIN 及图”商标,并授权被告宁波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皇家田”泰国茉莉香米的特约经销商。市中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8、“鼻鼾贴”侵犯专利

  原告布洛克药物公司是名称为“鼻扩张器”的五项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原告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再许可使用人。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鼻鼾贴”医疗器械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市中院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9、售假零件被判赔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生产密封产品的企业之一,合法拥有第727245号樱花图形商标,被告孙某在经营场所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气缸垫片。市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文/图 记者 李保光 本报通讯员 时满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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