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4月28日讯(记者 李晓哲 郝园园) 海水浴场是青岛宝贵的旅游资源,旅游旺季即将到来,如何保护成为当务之急。4月28日 ,市政府法制办对《青岛市
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海滩上私自设摊烧烤、遛狗等行为都将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置。
该办法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管理进行规范,“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办法规定海水浴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规范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各海水浴场的规模和特点,组织编制全市各海水浴场的功能区规划。
按办法规定,新建海水浴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而现有海水浴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继续经营。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包含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管理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经市海水浴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海水浴场开放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 ,特殊情况需延长开放时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市法制办介绍,按规定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和建议需在 5月7日前通过有效途径反馈。反馈途径包括市政府法制网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发送信函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 或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反馈意见。
不定期深度清理最高罚3万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违法行为予以界定和惩处。其中对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规定,应当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经营,并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同时要求经营者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海域、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更衣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
浴场宰客最高罚1000元
海水浴场经营业户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能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海水浴场内还禁止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禁止携带炊具在海水浴场公共区域内烹饪、烧烤食物;以及禁止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带宠物进入海水浴场、随意张贴广告,或携带炊具在海水浴场公共区域内烹饪、烧烤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