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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两年不开发将无偿收归国有
为了确保土地拍卖后能及时开发,防止开发商囤地行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7月出台《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3年。”
同时该规定要求,“用地者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
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发现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禁止其在二年内参加土地竞买。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该企业将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等要求的开发商,要向相关部门及时汇报。”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况除外。”根据青岛市的《土地储备管理法》规定,开发商囤地两年不开发,将无偿收归国有。
同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将没收非法收入并罚款;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以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行为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文/记者 景毅
图/记者 何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