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安岩 通讯员 姜小洁 李军) 去年9月,即墨市华山镇西流河庄村村西南北路上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勘验,发现不仅该起事故的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该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两人因酒驾都被处罚。
2012年9月26日中午,51岁张某在自己家中喝了2两左右白酒后,在下午2时左右驾驶三轮无牌摩托车,沿华山镇西流河庄村村西南北路,与驾驶轻便摩托车50岁的邱某由南向北时相撞,造成邱某受重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张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为喝酒驾驶车辆致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经过对受重伤的邱某进行血液检测,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邱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发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邱某涉嫌危险驾驶因身受重伤被取保候审,双方都后悔莫急。近日,经过法庭审理,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而邱某虽然是被害人但其因醉酒后驾驶车辆,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办案检察官提醒,酒后不能开车已经成为常识,在本案中受害者邱某虽然在车祸中身受重伤,但仍然不能避免因酒驾而受到处罚。酒后驾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国家法律对这种行为严厉禁止,驾驶人不可有侥幸心理,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教训,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