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丁守兵 丁德振 记者 赵丽云) 入室盗窃一盒
香烟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2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逄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某村,翻南院墙进入闫某家盗窃。被告人逄某在室内盗窃时 ,恰巧碰到闫某回家,刚好被失主逮个正着。经公安机关审查,被告人逄某从失主卧室电脑桌抽屉内窃取泰山将军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元。
该案法官告诉记者,虽然香烟价值只有6元,但是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