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信息变更须30日内备案 未按规定将被罚款

2013-05-28 15: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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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程) 近日 ,记者从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告知服务和宣传教育,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效能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智能短信平台,与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国家数据库连接,届时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信函等方式,免费向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及时全面地提供交通违法、交通出行信息、事故预警、车辆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提醒服务。

  交警部门提醒市民 ,如实申报信息是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对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将被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自2012年 9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权益,交警大队提醒,即日起,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及时到所在辖区的公路巡警中队或车管所变更备案准确信息。咨询电话0532—66587262,66587309。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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