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请首批社会观察员参与家庭纠纷案庭审

2013-07-10 13: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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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员参与庭审。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离婚的父母双方矛盾尖锐,孩子身处其中,情感上极容易受到伤害,法官在较短的审限内很难摸清双方情况 ,容易陷入简单的就案办案,不利于化解矛盾。7月8日,记者从黄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快速审结案件,聘请了黄岛区妇联、关工委、团委等单位的 8名工作人员为首批社会观察员,用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变更、确认等家庭纠纷案件。

  8人加入首批社会观察员

  “原告薛丹随母亲张珍居住,因薛丹只有15个月大,需要照看,张珍无法从事其他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靠村里发放的大米、面粉等福利和亲戚借钱维持生活 。目前薛丹患有贫血症需要治疗。被告薛忠在建筑工地打零工,大女儿跟随其生活。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学习成绩不是很好,今年刚刚中考,究竟是辍学还是就读职业高中,目前还没确定。薛忠和张珍夫妻的婚姻失败,导致无法集中精力、财力为孩子投资教育、疾病治疗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今后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刚刚上任的社会观察员丁守芬、丁淑美对原告薛丹诉被告薛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

  这也是黄岛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首起由社会观察员参与庭审的抚养费纠纷案件。2013年4月,黄岛区人民法院聘请开发区妇联、关工委、团委等8名工作人员作为首批社会观察员,共同参与“让爱常驻·关爱明天”的行动。

  庭审前形成调查评估意见

  该案涉及的抚养费金额并不大,但离异夫妇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2012年4月16日,薛忠与张珍离婚,并约定大女儿由薛忠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二女儿薛丹由张珍抚养,薛忠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成人自立为止。

  2012年12月份,刚满一岁的薛丹查出患有贫血症,并进行了治疗。无经济收入的张珍起诉前夫薛忠,要求其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同时还有300元医疗费。被告薛忠认为如果张珍每月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他就可以多支付薛丹的抚养费。两人互不相让,拒绝了庭前调解。

  6月6日,丁守芬、丁淑美接到了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对薛丹的成长背景,包括其疾病情况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家庭状况、有无复婚可能等进行了调查评估。丁守芬等人的调查受到了原被告的大力配合,很快做出了调查评估送到了法官手里。

  庭审现场,社会观察员全程参与了庭审,因对其家庭情况有足够的了解,针对双方争议的抚养费问题协助法官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薛忠仍每月支付薛丹抚养费300元,并支付医疗费300元,另外,薛丹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凭医疗费单据)由薛忠与张珍各负担一半。

  为保护孩子少受伤害

  “我们本身就是在妇联工作,帮助妇女儿童维权也是本职工作 。因为我们对救助妇女儿童的政策比较了解,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看看他们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像本案中的薛丹在长大后,如果家庭的经济状况依然如此,就可以对其实施春雷女童的救助。”丁守芬告诉记者,凡是由社会观察员参与的案件,今后将由社会观察员和法官对未成年人家庭情况进一步跟踪、回访,督促其父母为孩子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黄岛区少审庭庭长高霞向记者介绍说,“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变更、确认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将引入社会观察员。这类案件,离婚父母双方往往矛盾尖锐,未成年人身处其中,感情上极容易受到伤害,法院在较短的审限内也很难摸清双方情况,容易陷入简单的就案办案,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建立完善的社会观察员制度,有利于少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遇到婚姻、抚养关系等案件时,需要调查家庭背景看看父母哪一方的条件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这样法院就向所聘请的社会观察员送达委托调查函,委托社会观察员进入所调查对象的家庭、社区进行调查。因考虑案件审限等方面的问题,一般在二十日内给予法院回复。社会观察员在收到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在调查完成后向法院回复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将作为庭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采访中,丁守芬告诉记者,她们已经开始着手对委托的第二个案子进行调查评估了。“这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的案件,我们的调查评估意见已经基本成形,希望可以帮助法官作出对孩子最合理的审理结果。”

  文/图  记者 赵丽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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