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某酒后趴在扶手上想呕吐时,扶手断落,导致其坠至1楼,并造成多处严重骨折,经鉴定身上一处二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事发后,徐某将酒店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应承担八成责任。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酒店应承担八成责任,判处被告赔付88万余元。
醉酒男子酒店内坠楼
2010年3月13日凌晨零时30分许,珠海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东海中路一家酒店内有一醉酒的中年男子坠楼。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坠楼男子已经被送至附近医院。据调查,坠楼男子姓徐,2010年3月12日晚6时许来到该酒店和朋友聚餐,当天中午和晚上均喝了酒。据知情人士介绍,当晚在喝了4两55度的白酒后,徐某便来到酒店四楼大厅的沙发上休息。10多分钟后,徐某急忙冲到连接酒店三楼和四楼之间的扶手处要呕吐。当时,徐某双手抓住栏杆身体前倾,上半身探在扶手的外面。由于重量太大,栏杆不堪重负突然断落,徐某随之倒栽下去。现场目击者称,当时徐某被二楼楼梯扶手挡了一下后 ,掉到一楼大厅的假山上,之后又滚落至水池中。
后经医院诊断,徐某胸椎骨折伴完全性瘫痪、左股骨干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颅脑外伤、创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在医院治疗540余天后出院。经鉴定,徐某身上有二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四处。
一审判原告自担八成责任
徐某认为,扶手断裂是造成其坠楼受伤的直接原因,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后,徐某将涉事酒店告上法庭,并向被告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万余元。法庭上,酒店辩称,事发时徐某处于醉酒状态,其在失去判断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不慎坠落,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当自负。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对自己的酒量应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清楚。法院认为,徐某饮酒过量导致自身体态控制和平衡能力下降,不能清楚判断自己行为和周围环境的危险性,是坠楼的主要原因,故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楼梯扶手作为辅助性的工具,不应对其承重有过高要求。而此案中,徐某将上半身探在扶手之外想吐酒的动作使大部分体重加于扶手之上,导致扶手断裂,既无法据此判断扶手设置不合理,也不能认定酒店在设施方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一审法院还认为,酒店工作人员明知徐某醉酒独自在四楼大厅休息,却未予提醒且疏于观察、照顾,对徐某坠楼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徐某所主张的17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过高,经审查其各项损失应为95万余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酒店赔偿徐某19.9万元。
二审认为酒店应担责八成
一审宣判后,徐某认为酒店承担的赔付责任过低,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市中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此案中,楼梯扶手发生脱落致使徐某受伤,酒店作为该楼梯扶手管理人及使用人,崔某作为楼梯扶手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市中院还认为,作为成年人,徐某应当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其本人酒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坠楼摔伤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市中院认为,徐某应承担20%的责任,而涉事酒店承担80%。
同时,针对徐某所主张的损失总额,市中院认定以109万为宜,最终市中院判决由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88万余元。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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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施伤人应由谁来担责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此种情况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而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如果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明显是不公平的。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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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撞上透明门,老太骨折
法院判超市和商场共同担责八成
半岛都市报8月3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纳) 去超市购物时,不小心撞到通往超市的玻璃门上(玻璃门为某商场所有),导致老太刘某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91天。事后,刘某将该超市和商场共同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超市和商场各自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8.9万余元。
2011年4月的一天,61岁的刘某在市北区某超市购物完毕后,从位于商场二楼的超市出来,来到一楼。但因为对商场环境不熟悉,刘某撞在一个透明玻璃门上,随后倒地受伤。商场售货员发现情况后,随即联系了刘某的家属,并把其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刘某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在医院治疗了91天后出院。
事后,刘某认为商场和超市有很大的责任,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6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该超市位于商场的二楼和三楼。法庭上,商场方面认为刘某作为老年人,在外购物时应由其子女陪同、照顾,防止发生意外。刘某的子女未尽到妥善照顾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刘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超市方面表示,刘某撞门受伤发生在一层,该楼层并非超市的经营场所,超市对一层的设备等财产没有义务进行管理,因此,对发生的事故没有责任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到超市购物,与该超市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超市方面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但是该超市并没有做到,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民事的责任。此外,超市位于商场的第二、三层,顾客购物必须要经过商场的一层进入电梯后到达二层的超市进行购物,但超市和商场对通道的使用约定不明,依法应当承连带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刘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超市和商场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8.9万余元,由双方平均赔付。
一审后 ,超市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