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常年
患病的江某无法养活自己,而自己从小带大的继子、继女都不愿意赡养,为此,走投无路的江某把自己的继子、继女都告上了法院,希望两人可以支付医药费和赡养费。8月21日,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该案近日已经做出终审判决,江某的
继子继女将依法为病父支付161.65元的医药费,并且每月各付300元赡养费给江某。
江某是城阳夏庄人。30年前江某认识了自己的妻子纪某,结婚时纪某带着两个孩子,小男孩儿当时仅9岁,小女孩当时8岁。结婚后,江某和妻子就没有再生育其他子女,并且全心全意地照顾着妻子带来的一儿一女,直到儿女们都长大成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近几年江某身体疾病也越来越多,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了所在社区每逢过年、过节发点农副产品,江某再没有其他收入。江某希望自己的继女、继子可以对自己进行赡养义务,并且支付医药费用。
江某的继女在青岛一家工厂上班,月工资只有1240元,还需要抚养孩子,丈夫也没有固定工作,家里没有耕地。继子在河南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月工资仅1300元,妻子在家待业,家里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实在是无力对江某进行经济帮助。
然而,家庭贫穷不光是江某的继子、继女拒绝赡养老人的唯一理由。两人认为,自己和江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构成赡养关系。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因此,江某的继女、继子在八九岁时就随母亲,和江某一起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继子、继女的家庭再贫困潦倒,也不能免除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城阳区人民法院结合城阳区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江某的继子、继女目前的收入和家庭情况,酌定为每人每月需要给江某300元的赡养费用,并且支付江某的161.65元医药费。然而,江某的继子、继女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满意,提起上诉。8月21日,记者从青岛中院了解到,这起赡养案目前已经审理完毕,维持原判。记者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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