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虚假广告 别等出问题再查

2013-08-28 15:4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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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舒圣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面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界定何谓“虚假广告”。产品或服务后来出了问题,所以广告就成了虚假广告,这种“事后归因”的确不够公允,使明星代言像是结果不可预知的赌博;真正的虚假广告是什么?在我看来,就是那种“和演戏一样表演”。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

  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伪证一样,应该直接受罚—— 如果你用的是高档化妆品,却为自己从来不用的大众化妆品代言;如果你从未生过某种病吃过某种药,却极力鼓吹某种药品的神效;如果你连孩子都没有,却说某种儿童保健品或者婴儿奶粉如何之好……所有这些,都应该归入虚假广告。

  这种虚假广告,不是出了问题后才去追查,没出问题也要从源头上查处。为某种商品或服务代言的明星,必须是该商品或服务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你自己都没用过都不觉得好,怎么能随随便便就来忽悠消费者?广告必须是真实的,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商品的明示担保,广告中的明星代言必须是真实证言,否则消费者都应该有权以虚假广告进行索赔。(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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