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9日了解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青岛市
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 、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物价投诉半数涉及餐饮
市物价局局长盛斌杰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提到,一些经营者采取价格
欺诈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餐饮服务行业比较普遍,近年来投诉量已占总数的50%。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草案》也提出审议意见。委员们认为,部分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餐饮服务、物业、农副产品等服务价格偏高、收费较乱,餐饮服务行业价格外收费比较普遍。部分中介组织依托行政机关权力或者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困难户
新修订的《草案》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对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价格补贴;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等方面。同时,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违反此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界定三种哄抬价格行为
记者了解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法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它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根据规定,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