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朱薪雨 记者 郝园园) 2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建设防风、防洪、抗旱等防御工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巡查。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
大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根据规定,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出现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雷装置的、未按照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
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