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三个月内参保最划算 街道保障中心办理

2013-09-17 06:3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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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刊发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的相关新闻后,岛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受理量成倍增加,不少市民反映,由于对相关的报销政策不熟悉,自己家的孩子没有参保,医疗费不能报销。9月16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少年儿童每年缴50元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 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集中收缴,六区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四市的集中缴费期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度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之前为每年40元。

    最好出生三个月内参保

    据介绍,本市城镇户籍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可即时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在参保后可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比如一个出生两个月的婴儿,因病住院,即使住院后才办理参保缴费,但因为还没出三个月的参保期,所以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婴儿出生超过三个月,因病住院,住院时尚未办理参保缴费,即使住院后补缴,当月也不能享受报销,只能从次月起享受,当次住院费用就不能报销了。

    对于滞后参保、中断参保及新转入本市儿童参保,青岛市也都有详细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后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以落户、转学或借读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待遇。

    14岁以下定点机构20家

    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本市确定了市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20家,其他参保患儿可任选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按规定结算。

    市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20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设有儿科病房的二级综合医院。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包括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院、401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市妇幼保健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青岛阜外医院、青岛眼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胸科医院、青岛思达心血管医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设有儿科病房的二级综合医院包括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到街道保障中心办理

    少年儿童参保时,需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独生子女证件等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保障中心(四市为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时持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具体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点击“12333政策智能查询系统”了解更多信息。记者 刘雪莲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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