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徐某祖籍吉林,原是青岛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经常到电器公司的仓库提货。2011年11月,按照公司要求,徐某一人到李沧区一家电器公司的仓库提货。因徐某之前来过仓库,仓库人员便让徐某自己搬货物,也没有对其多加看管。在搬货物的过程中,徐某看见一旁还有不少装有
液晶电视的纸箱,便趁机搬起一台液晶电视到货车上。最后,徐某向仓库人员称已搬完所有货物,驾车离去。
第二天,电器公司的仓库人员进行货物清点时,发现仓库内丢失了一台24英寸的液晶电视。后经多次清点与查找,也未发现丢失的电视。电器公司便查看当时的录像,最终确定仓库中的电视是被物流公司的送货员徐某盗走。电器公司报案后,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徐某承认了盗窃行为,并愿意赔偿电器公司的经济损失。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内,徐某突然不知所踪,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直至今年6月,徐某在吉林老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法院最终判决,徐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见习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