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89人吸储12亿

2013-11-29 07:5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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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现场



  11月2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共涉及47个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2亿元,89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及以下不等刑罚。据悉,主犯刘某等由聊城法院审理,被判刑的89人均为刘某公司的部门基金经理及业务员。其中,一位部门经理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一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勿盲目追求虚高利益,理性投资,防止受骗。

  以月息3%~20%引诱投资者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7月,刘某等人先后成立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鑫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天津润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青岛中融合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下统称“东港”公司)。其中“东港”公司也主要由刘某控制。

  然而,在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东港”公司通过召开推介会、做虚假宣传等方式,以月息3%~20%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1月28日上午,市北法院对“东港”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涉案47起,涉案人数达89人,涉及金额高达12亿元。主犯刘某等由聊城法院审理,市北法院审理的89人均系以“东港”公司部门基金经理、业务员身份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9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及以下不等刑罚。

  一部门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亿元

  89人均为刘某公司的部门基金经理及业务员,而苏某就是其中一位部门经理,其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超一亿元。

  家住市南区的苏某,今年59岁,2008年5月到“东港”公司工作,8月份起,开始担任“东港”公司业务9部部门负责人。苏某也曾向其公司缴纳过5万元保证金。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一亿多元。

  而“东港”公司是如何非法吸收存款的呢?据悉,投资人以某一个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到“东港”公司财务通过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机等方式缴纳存款,公司给该部门负责人开具收款收据,部门负责人再向各个投资人分别开具收据。每月公司财务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对账,通过银行账户向每个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账户转入每个月应付的本息,部门负责人再根据每名投资存款的明细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每位投资人支付本息。

  法院审理认定,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案发后,苏某自动投案,被判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今年非法集资案数量显增

  据青岛市中级人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2013年1月至10月,全市一审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达70件。而2012年全年受理的案件为11件,2008年至2011年的四年间,全市一审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也仅为11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傅庆涛告诉记者,“非法公司,先以高额利息吸引市民参与投资,投资初期,公司会及时返还利息。市民一看有钱可赚,便会逐步增加投资额,甚至向亲朋好友借钱投入。但非法吸收存款的公司因没有正常收入来源,不能定期正常给付利息,随着公司资金的断链,投资人最终血本无归。”

  市民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陷阱呢?傅庆涛法官说:“陷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市民,基本上都是被高息所引诱,市民要自觉抵制各种高息诱惑。”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孙律师也表示,防范非法集资陷阱,只需谨记一条,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市中院通报三起集资诈骗案

  11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醒市民要理性投资,防止受骗。

  案例一:2005年至2006年期间,夏某等人相继成立扬州惠泽禾公司、四川惠泽禾公司和江苏昱泽林公司,而这些公司均无实际经营业务。夏某等人虚构“扬州惠泽禾公司林地项目”、“沿江十万亩意杨-药材复合生态林”等项目,采取形式上出让公司个人股权,承诺每月向投资购买股权者按投资额4%至5%的比例分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其返还本金,实质为以高息引诱被害人投资,且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返还前期投资者分红及本金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骗取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致使青岛、淮安、南京等地市民被骗,被骗投资款达1300余万元。最终,夏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从事个体服装经营的徐某,开有多家服装店。从2002年起,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他人筹集资金。后徐某夸大、虚假宣传其服装、海参、燕窝的经营情况及以开发房地产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多人筹集资金,造成损失1608万余元。最终,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李某从2008年至2010年12月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偿还能力,仍以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房产证和房产抵押权证用于假抵押、重复抵押、先抵押再非法办理单方撤销抵押等方式向个人、典当公司非法集资共计9200余万元。另外,李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集资款用于非法向数百人发放贷款约1.8亿元。李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连同其所犯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06万元。文/图 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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