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 不是一剂良药

2013-12-09 10:2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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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薛易

  近日,重庆一名1岁半的男童原原遭10岁女孩摔打,从25楼坠下的事牵动了国人的心。因涉事女孩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有人质疑,不满14周岁就可以轻易逃脱责罚,这样的规定不是纵容犯罪吗?

  当天,看完官方披露的重庆电梯事件所有细节之后,我也异常气愤。还想起一部名为《告白》的日本电影,其中讲述的就是未满14岁的少年致人死亡事件,涉事者未担刑责,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最终酿成了更为惨烈的结局。影片导演所反思的就是:随着如今孩子们越来越早熟,社会又充满了暴力元素,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年满14周岁担刑责的刑法条文,是否该改改了?

  所有赞同降低刑责年龄的国人,恐怕都想以此来应对低龄化恶性事件频发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不如此不能显示威慑力,不如此就是有伤社会公平。这种提议,其初衷当然是好的,但问题在于降低刑责年龄,真能起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吗?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控制力、判断力和克制力都比较低,社会阅历浅,就连刑罚对于他们有多大的威慑力,恐怕都有疑问。即便将他们送进未成年人监狱,量刑也不可能太重,“交叉感染”反而不利于改造。而且,刑责年龄降到多少才合适?比如重庆涉事女孩只有10岁,难道就要降到10岁吗?假如,以后再出现其他更小的涉事者,刑责年龄是否还要再降?

  理性一点思考就会明白,我们不能因为极端个案就提倡降低刑责年龄。法律只能做到以普通人为标准取一个平均值,以便操作。除了我国之外,大多数国家也以14周岁为临界点,正是基于一定科学基础上的。即便现实土壤真的发生改变,刑法要改,也需要详细的调研,科学的论证。仅仅因为公众“耿耿于怀”,就呼唤降低刑责年龄,不仅是不负责任,更与刑罚目的相背离。

  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都有复杂的原因。我们首先应该做的还是,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降低法制教育的年龄,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诊治。这才是治本之策,也是法治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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