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日前,市人社局制定并下发《青岛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对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用人单位的下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予以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引发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2、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情节恶劣的;4、无故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督促仍不参加,情节严重的;5、拒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或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6、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情节严重的;7、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业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需予以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还包括:非法使用童工的;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侮辱、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决定的;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情况等,主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网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用人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的,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日,将社会公布的内容予以撤销。
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