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据了解,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 。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 ;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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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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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
杨立新介绍,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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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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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解释,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王利明说。据新华社
◎评论
明星代言广告获利必担责
明星代言虚假食药广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随着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长期以来的争议话题得到了明确答案——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将获得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的集中体现。特别是食品、药品这样的特定商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对其特性、功效的描述和发布,必须实事求是,掺不得半点虚假。部分明星为了赚钱,什么广告都敢接、什么广告词都敢说,严重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一些商家看准了大众对明星的信任,重金聘请明星借势推广,却对产品质量不加控制,纠纷隐患就此埋下,直至问题爆发、诉诸法律。
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基本的法理。享受了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代言广告,意味着经济利益的获取和知名度的提高,可谓名利双收;更何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明确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理所应当。因此,代言者,尤其是明星代言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珍惜名誉地位,诚信为本、慎之又慎,尽到对商品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对法律负责,对广大百姓的健康和生命负责。据新华社
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山楂片含山楂核致牙齿崩裂获赔
【案情介绍】2009年5月6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找到天超超市及团结湖消协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254.07元,购物价款17元,初次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承担全部责任。且天超公司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116.55元。
食品质量有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一起被诉
【案情介绍】2012年5月5日,皮旻旻 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每盒单价448元,共计支付价款4480元。皮旻旻发现其购买的产品企业标准已过期,认为食品不合格,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东公司退还货款4480元,判令山珍公司承担5倍赔偿责任共计22400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远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皮旻旻货款4480元,山珍公司支付上诉人皮旻旻 赔偿金22400元。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