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薛易
扶老人送医后,却被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伸冤的广东省河源市一村民吴伟青,在巨大精神压力下自杀身亡。截至1月11日,针对此案当地警方成立的专案小组仍无明确结论。但曾声称“被撞”的老人周老汉却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承认是自己摔倒在地,与其此前的说法截然相反。当被问到为何冤枉吴伟青时,周老汉给出的解释是,“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
对于这件事,我们几乎已经到了无语的境地。一个好人在万般无奈之下选择“以死证清白”,但至今警方也没能给他清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彻骨的悲凉。
老人跌倒扶不扶,本身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放眼中华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这个问题以前从来没有存在过。而近年来,它却变成一个全民性话题,这本来就是一种莫大的讽刺。从舆论氛围来看,一方面,对于
讹人者,现在已是万人咒骂,连累整个老人群体都被抹黑;而另一方面,一些被撞之后不追究撞人者责任的“好大爷”“好大妈”遭遇追捧,成为道德楷模。真可谓,一面是海水,一面是火焰。
仔细想来,绝大多数的讨论、鞭挞乃至追捧,其实都是在道德的领域谈问题。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来看,“扶人遭讹”问题一直都停留在道德层面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会风气的败坏与法律的缺席关系密切。正是因为法律没有很多地发挥作用,才导致好人受伤害,正义被驱逐。
2013年11月,一则儿童扶起摔倒老人被讹的新闻引发关注,四川达州警方认定蒋老太及其子龚某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决定对老太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违法人员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蒋老太表示申请复议。在这一新闻中,虽然对讹人者处罚不重,但也让人们看到,只有法律才能还扶人者尊严和正义。
事实上,法律完全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诬陷好人、对诈钱财的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人说,老人讹人是因为没钱治病。这貌似有理,实际上却是混淆黑白。自己没钱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诬陷别人吗?那是不是还可以抢劫,可以偷盗呢?更何况,很多老人的子女并非没有赡养能力,根本上还是想以此牟利。对于这种人性之恶,来不得半点纵容。
还需要说的是,在绝大部分扶人遭讹案件中,扶人者往往被要求举证,这就让扶人者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深圳是个特例。2013年8月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中明文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一举证方式的转变,给了扶人者权益保障,也由此被称为“好人法”。试想,假如吴伟青是在深圳扶人,他现在应该还会和家人在一起。
法律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议好好学一学深圳的做法。只有让讹人者付出他们所无法承受的代价,讹人的恶行才会越来越少,否则,好人只能越来越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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